浙江高院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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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7年'张小泉'商标被侵权案已有结果
持续约7年之久的沪杭“张小泉”字号与商标纠纷近日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答案。
记者日前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日前该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张小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不服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22日判决提起的上诉,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小泉”是清康熙二年(1663年)由徽商张小泉在杭州创立的著名老字号,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继承了“张小泉”的刀剪工艺,1964年其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了“张小泉”商标,此后商标被转制后的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继承,1997年4月9日,“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获原产地注册保护,2006年杭州张小泉剪刀锻制技艺被国务院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上世纪50年代,因后者经销杭州张小泉的产品等历史原因而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故两者商标与字号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后者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此类突出使用属侵权行为。经一审、二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刀剪总店在今后的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发现,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2004年10月26日,该公司经公证程序购买了上海刀剪总店于当年9月28日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及包装上仍突出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行为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在2004年12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并在《浙江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刀剪总店简化和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权并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
经审理,浙江省高院未采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庭审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